|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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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冀东物流有限公司 吉林市华尔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7102民初12号 原告:吉林冀东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现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华尔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甄启文,总经理。 原告吉林冀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华尔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吉林冀东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吉林冀东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建国 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禹彩凤 |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