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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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株洲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株洲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株洲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约定的为原告***办理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99号奥园神农养生城2栋902室不动产权证的义务; 二、被告株洲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损失1963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6日,之后部分以5608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零点二的标准计算至被告株洲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符合条件的办证申请材料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之日止); 三、被告株洲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擅自更改小区平面布局的违约金56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783元,由原告***负担28元,被告株洲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或者以银行转账方式(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0321000000181,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