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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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恒忠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 岳阳恒忠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6民初43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即“一、石门恒忠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邮储银行石门县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支付至2019年1月22日止的利息0.115155万元,并按年利率9.918%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若石门恒忠公司不能按期清偿上述债务,邮储银行石门县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湘(2017)石门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25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湘(2016)石门县不动产权第0000026号、第0000027号、第0000028号不动产(房屋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邮储银行石门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6民初4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岳阳恒忠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石门恒忠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岳阳恒忠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石门恒忠公司追偿; 三、驳回岳阳恒忠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石门恒忠公司、岳阳恒忠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537元,由石门恒忠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074元,由岳阳恒忠公司、***、***、***共同负担19537元,石门恒忠公司负担195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