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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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 兰州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兰州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3月4日的逾期付款损失74928.4元,并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承担自2019年3月5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违约金,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63元,由兰州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承担3942元,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承担153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