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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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 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鄂9004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被执行人龚诚、周芬、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与被告龚诚、周芬、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0)鄂9004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龚诚、周芬共同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借款本金161852.38元,并支付利息56295.72元。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龚诚、周芬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束。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