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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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鼎量中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限额为人民币13225万元,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 二、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限额为人民币13225万元,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 三、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限额为人民币13225万元,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 四、冻结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限额为人民币13225万元,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 五、查封***所有的房屋,深圳市XXX,面积为150.88平方米。查封期限二年。 六、查封***所有的下列房屋:深圳市XXX,面积为75.2平方米;住宅第一、二层及第五层1/2,面积为253.45平方米;住宅第三、四层及第五层1/2,面积为277.05平方米;丽湾酒店产权式酒店1103,面积为46.43平方米;XXX住宅,面积为75.76平方米。查封期限二年。 七、查封***所有的下列车辆:飞度牌小型汽车一辆;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 八、查封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所有的下列车辆:红旗牌小型汽车一辆;江淮牌小型新能源汽车四辆;英菲尼迪QX60牌小型新能源汽车一辆;华泰牌小型新能源汽车一辆;东风牌小型汽车二辆;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二辆;奥迪牌小型汽车四辆;艾力绅牌小型汽车一辆;别克牌小型汽车二辆;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江铃全顺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鼎量中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