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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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纳木措实业有限公司 当雄县净土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西藏纳木措冰川矿泉水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西藏纳木措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西藏纳木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