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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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富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郑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汇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郑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富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管理费1332892.05元、截止2020年7月23日违约金489005.99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自2020年7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1332892.0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 驳回原告河南富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58元,由原告河南富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966元,由被告郑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09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