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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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赣辉钢材有限公司 苏州康华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苏0508民初128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1年2月19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 原告:苏州康华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宗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瑜,该公司员工。 被告:衢州市赣辉钢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詹杰。 撤诉理由 原告苏州康华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苏州康华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1元,由原告苏州康华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审判员 张玉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于子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