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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衢州市赣辉钢材有限公司
苏州康华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苏0508民初128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1年2月19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

原告:苏州康华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宗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瑜,该公司员工。

被告:衢州市赣辉钢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詹杰。

撤诉理由

原告苏州康华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苏州康华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1元,由原告苏州康华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于子洋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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