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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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 淮北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6民初6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男,1940年12月24日,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生,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尤念军,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被执行人):淮北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守辉,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北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石志猛 审判员刘静 审判员王冬宁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朱莉 书记员刘培培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