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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巨鲸道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款4523.88万元(自2020年2月14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20年9月15日,2020年9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股权回购款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付)。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巨鲸道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473.34万元(自2020年2月14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9月15日,2020年9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另行计付)。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巨鲸道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50万元。 四、杭州巨鲸道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宁波益到投资管理中心所持的4851.93万股的质押股票的变卖、拍卖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294161元,由***、宁波益到投资管理中心负担。 杭州巨鲸道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宁波益到投资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