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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2851.4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中的114418元。 二、原告***的剩余损失8433.4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其中的7913.40元。 三、原告的案件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赔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2元,减半收取1511元,由原告***负担211元,被告***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