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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鹭唯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松原市风华农产品开发中心
福州恒丰米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企业形象策划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鹭唯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吉林鹭唯食品有限公司、松原市风华农产品开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298859号“”及第17002906号“稻花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吉林鹭唯食品有限公司、松原市风华农产品开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000元;

三、被告福建鹭唯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344元,由被告福建鹭唯有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88元,由被告吉林鹭唯食品有限公司、松原市风华农产品开发中心共同负担51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福建鹭唯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吉林鹭唯食品有限公司、松原市风华农产品开发中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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