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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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舜兴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舜兴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项630206元; 二、被告深圳市舜兴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前项欠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3020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15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