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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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航信德诚科技有限公司 江阴奥翔影像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深圳航信德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奥翔影像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9225.77元。 二、深圳航信德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奥翔影像材料有限公司利息(货款89225.77元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5元、保全费1020,合计2035元(江阴奥翔影像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航信德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奥翔影像材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江阴市人民法院上诉须知》)。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