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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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凌云县永健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行政行为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凌云县人民法院(2020)桂1027行初17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被上诉人凌云县水利局对上诉人广西凌云县永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关于防患水灾的报告》后不作为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凌云县水利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