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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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宁国新宁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8005.90元(其中支付给被告安徽省宁国新宁实业有限公司10193.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3元,减半收取476.50元,由被告安徽省宁国新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重新鉴定费用770元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