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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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星丰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海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亚士霸电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海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星丰工贸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6日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舟山市星丰工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浙江海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72000元,并自2020年11月26日起按2020年11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占用费至清偿日止。 三、驳回舟山市星丰工贸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舟山市星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收费减半收取800元,由舟山市星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