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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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海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502民初389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北海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金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91147.94元及其利息(以本金591147.94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鉴定费37000元,共计47300元,由被上诉人北海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金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被上诉人北海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金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