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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沙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岩市九荣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立即停止使用侵害长沙乐喜文化传播公司享有的第23438941号“蜜匠”、第26010732A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长沙乐喜文化传播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9000元;

三、驳回长沙乐喜文化传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长沙乐喜文化传播公司负担700元,***、***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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