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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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 湖北华亿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国储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