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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广晟钢铁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隆安德贸易有限公司欠款8,0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武汉广晟钢铁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隆安德贸易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5月10日的资金占用利息5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后续资金占用利息以欠款本金8,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上浮30%,从2014年1月1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上浮30%,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付至上述欠款本金(即本判决第一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武汉鑫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广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武汉聚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湖北青联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广晟钢铁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隆安德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5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隆安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7,870元,由被告武汉广晟钢铁商贸有限公司、武汉鑫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广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武汉聚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湖北青联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83,69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武汉广晟钢铁商贸有限公司、武汉鑫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广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武汉聚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湖北青联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