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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713777.84元予原告***;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605447.49为本金从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605447.49为本金从2019年9月20日起,以108330.35元为本金从2020年3月16日起,均至上述第一项判决的相应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 三、被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138388.53元范围内对被告***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96.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