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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陇祥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运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省海湾桥隧机械有限公司
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3民初6867号民事判决为: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深圳运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4586636.38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深圳运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4934.5元,减半收取计22467元,由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618元,深圳运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934.5元,由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236.5元,深圳运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2-24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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