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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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诺奥新材料有限公司75276.04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诺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2元,减半收取841元,由原告南京诺奥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