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 200520.65元,支付至2019年10月21日的利息7153.31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如被告***、***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有权就被告***名下的位于象山县石浦镇锦河小区8幢504室房地产[房产证号:象房权证石浦镇字第××号;土地证号:象国用(2011)第0328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主债权的利息计算至抵押物变价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4415元,减半收取计2207.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