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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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巴源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巴源建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3981.4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失以2003981.42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2020年5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款止); 二、被告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巴源建材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巴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2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