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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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一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52966.34元、代偿款利息 11560.39元(截至2019年7月3日)以及以代偿款52966.3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9年7月4日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并赔偿律师费2500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宁波一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