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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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 宁波太阳花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太阳花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借款本金4100万元,支付利息860297.73元(计算至2019年11月4日,之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如被告宁波太阳花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款项,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有权以被告宁波太阳花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余姚市的房地产【权证号:浙(2016)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3XX79号,他项权利证号:浙(2018)余姚市不动产证明第001XX8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债权限额517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利息计算至抵押物变价之日止; 三、被告***在4100万元的最高额债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太阳花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2511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6101元,由被告宁波太阳花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