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中砼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于2019年8月2日与湖南中砼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编号为20190802); 二、湖南中砼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退还货款16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本诉请求; 四、驳回湖南中砼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为13710元,由湖南中砼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为14856元,由湖南中砼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