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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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港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华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 沧州渤海港务有限公司 天津洲丽煤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天津港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合同编号:H/JGJY034.JC18-04-02)于2019年7月11日解除; 二、被告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天津港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8189598.67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港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4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437元。由原告负担28261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33176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