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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心连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资源)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