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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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 碧水蓝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聊城蓝天热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山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11255.2元及利息(利息以511255.2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3元,由被告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