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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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0)豫0711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诉讼费承担部分; 二、变更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0)豫0711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各项费用144,219.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110元,由***承担4,993元,***承担1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