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有限公司 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超冉光学元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本金68543.25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8543.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19年4月26日起计付至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超冉光学元件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