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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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海富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众益太阳能科技股份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2民初6051号民事判决; 二、泉州海富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股权转让款150000元; 三、泉州海富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96元,减半收取为2048元,由***负担25元、由泉州海富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96元,由***负担50元、由泉州海富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