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0339.13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分段计算: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货款290339.1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货款290339.1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 二、驳回原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0.89元,减半收取计3560.445元,由原告负担732.905元,由被告负担2827.54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