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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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麒明纺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麒明纺织有限公司货款6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计687.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叶宏文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苏秋萍 |
裁判日期 | 2017-11-13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