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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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105140.05元、利息14018.67元,共计119158.72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就被告***名下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豫A×××××,发动机号为T362388)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3元,减半收取13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