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2民初146号 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住***。 负责人:胡莹,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红燕,浙江翰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春霞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岑晨 |
| 裁判日期 | 2020-0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