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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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市岳麓区浦提和瑜伽馆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浦提和瑜伽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培训费6,748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浦提和瑜伽馆负担。 如果本案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