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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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 郑州伟创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郑州伟创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货款95535元; 二、被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郑州伟创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迟延付款利息损失(以9553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郑州伟创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计1094元,及诉讼保全费975元由被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