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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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微贷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 遂宁易辉餐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39.6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00039.63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15.4%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遂宁易辉餐饮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宁易辉餐饮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0元,由***、***、遂宁易辉餐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