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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景德镇市太阳升物流有限公司102977.43元; 二、被告杭州申瑞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景德镇市太阳升物流有限公司125431.08元; 三、驳回原告景德镇市太阳升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4元,由被告申瑞快递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68元。逾期未缴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