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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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穗朗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金安通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穗朗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工程款205600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成都市金安通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州穗朗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市金安通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5600元为基数,2018年10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不得超过205600元; 三、被告***对被告广州穗朗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成都市金安通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25元,由被告广州穗朗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