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陶丽西(苏州)陶瓷釉色料有限公司 四川省明珠陶瓷有限公司 四川省小苹果陶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明珠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丽西(苏州)陶瓷釉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02,810.69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货款4,502,810.6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二、被告四川省明珠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丽西(苏州)陶瓷釉色料有限公司赔付律师代理费40,000元。 三、被告四川省小苹果陶瓷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明珠陶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省小苹果陶瓷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明珠陶瓷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陶丽西(苏州)陶瓷釉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5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48,582元,由原告陶丽西(苏州)陶瓷釉色料有限公司负担521元,被告四川省明珠陶瓷有限公司、四川省小苹果陶瓷有限公司、***、***、***负担48061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法院不再退还,各被告负担的部分于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3-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