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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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大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嘉墅建筑装饰工程(苏州)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嘉墅建筑装饰工程(苏州)有限公司2018年1月31日签订的装修合同。 二、嘉墅建筑装饰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14745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0元,由嘉墅公司负担2985元,由***负担2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