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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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泽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泽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5年8月至2018年12月31日的欠付租金109814元,并支付欠付租金占用资金损失(占用资金损失计算方式为:1、对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欠付租金中的2387元从2015年8月15日起、2387元从2015年9月15日起、2387元从2015年10月15日起、1193.5元从2015年12月29日起、1790.5元从2016年1月29日起、2984元从2016年2月15日起、1790.5元从2016年3月24日起、1790.5元从2016年4月29日起、1790.5元从2016年5月31日起、2984元从2016年6月15日起、29+84元从2016年7月15日起、1790.5元从2016年8月29日起、2984元从2016年9月15日起、1790.5元从2016年10月28日起、1790.5元从2016年11月30日起、1790.5元从2016年12月30日起、1790元从2017年1月25日起、1790元从2017年2月28日起、1790.5元从20174年3月31日起,以上各期欠租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损失;2.对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欠付的9个月租金,均以每月欠付租金额2984元为基数,并从当月16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对应月份损失;3.对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欠付的12个月租金,均以每月欠付租金额3581元为基数,并从当月16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对应月份损失); 二、被告重庆泽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81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重庆泽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