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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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博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13695号 原告:苏州博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洪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平,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苏州博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02日立案。原告苏州博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苏州博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精华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焱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