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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长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新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大理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294051.54元、工程款17048539.83元及工程款利息,工程款利息从2016年1月30日起以拖欠工程款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自不再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起用LPR计算,直至清偿。

二、被告大理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2386.5元,由原告负担128000元,被告大理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38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4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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